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裕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裕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有何性能、效用等之瑕疵,或蕭宣文操作系爭儀器施打鳳凰電波不具備一般醫師通常應有之醫療專業知識及經驗,或蕭宣文操作系爭儀器為原告施打鳳凰電波過程中,未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或依兩造間契約或依該操作系爭儀器施打
67條第1、2項、第71條、第74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2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21條規定核定之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文祺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號之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急診室就醫,然鍾清本在急診室外面候診時,因酒後失態,向在場之護理師莊○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辱罵:「幹你娘」等語,並揮舞拳頭,作勢毆打甲女(涉嫌違反醫療法
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
因認被告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嫌等語。
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法
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類住院長照11天費用17,600元云云,惟查系爭健康保險契約第4條第4項約定,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李娉娉犯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原判決僅以被上訴人之解釋,否定上訴人審查結果及爭議審定之專業意見,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外,亦違反醫師法第12條及醫療法第67條規定。
、第8條第7款規定:「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關於醫療業務施行應盡之注意義務及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則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爰依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81、8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被告以一個恐嚇之犯行同時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罪嫌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