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士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娉娉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士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娉娉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是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項目編號14-17為物理治療所及放射所,非屬於醫療法上所稱之診所,且為原告自行選擇原就診醫院外之自費醫療,原告請求不合理。
應由牙醫師或鑲牙生為之,或由領有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者,於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下為之,而前開指示,雖可由牙醫師或鑲牙生自行斟酌指示方式,不以診斷證明書為限,惟牙醫師或鑲牙生仍應依醫療法第
二、核被告柯宗融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惟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之告知義務,或醫師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應向病患或其家屬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及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應向病人或其配偶
又被告前因違反醫療法、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分別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案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業於109年12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亦祥因犯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是核被告陳錫忠所為,係犯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即便如此,陳委員鴻輝在審查時也詢問有關感染應變成功之處理程序,參加人之辦理情形則為醫院的感染控制屬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管轄,以醫療法、醫療法施行細則、傳染病防治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等罪嫌。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處理,被告甲○○不會幫病患塗抹藥物云云,辯護人則以:醫師法第2至4條分別規定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之應試資格,足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分別為三種不同考試,且醫師法未有如醫療法第
㈡楊志鴻於106年8月15日為程嫦娥實施膝關節置換手術前,是否善盡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之告知義務?
再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之規定製作病患病歷,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67條至第70條之規定保存所記載之病患病歷,是病患病歷之記載契吻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⒌原審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87號刑事案件:107年5月1日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救護業務,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救護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月。
106條、刑法第277條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恐嚇等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號原告林秀蓉訴訟代理人陳引超律師被告陳建誠(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