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5號原告黃紅箋訴訟代理人張譽馨律師郭盈君律師被告蔣尚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8號醫療法等案件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5號原告黃紅箋訴訟代理人張譽馨律師郭盈君律師被告蔣尚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8號醫療法等案件
另原告主張被告辛○○、庚○○等亦違反醫療法第63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惟該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書記官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0112年度福安醫院醫材交易前十大對象資訊表(即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財團法人附表7-2)點交時,尚無從製作,故點交日未點交0112年度福安醫院非健保收入前十大服務項目資訊表(即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財團法人附表
桃園及林口長庚醫院竟包庇陳潤茺之不當行為,並再三推託拒不處理,致原告身心遭受二次傷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又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
本件上訴人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被上訴人既為醫師,依醫療法第10條規定係屬醫事人員,則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主觀要件仍應以醫療法第82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竊盜及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素行非佳,本次未能妥善控制自身情緒,竟漠視公權力之存在,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尊嚴,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否認犯行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醫療法第82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為趙敏支出之醫療費用約10萬元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準此,倘被告藉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304條強制等罪,應直接論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即可。
二、核被告林慧涵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醫療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亦分別有明文。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前科部分補充更正為:李清源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2罪)、違反醫療法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
、違反告知說明義務,致原告受有輸尿管損傷併腎臟功能損傷之身體、健康上之損害,亦侵害原告之醫療自主決定權,更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醫療法第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有環抱告訴人甲○之行為,涉有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及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罪嫌,然被吿否認有環抱告訴人之行為,尚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訴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