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告丘濬誠被告鄭嘉緯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告丘濬誠被告鄭嘉緯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緯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再按醫療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醫療法第
爰依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等規定提起本訴等
並依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不得科以較輕罪名醫療法所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然醫審會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98條規定所設置,其任務包括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組成之委員則自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
下同)1元部分,於原審係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本院追加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
三、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傷害罪刑(想像競合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原確定判決及另案本院110年旗簡字第202號判決(下稱前案第202號確定判決)偷換概念代換系爭土地為改制前後之高雄縣(市)政府所有,改制前後之旗山鎮(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並將醫療法第
從而,在醫療法修正前,倘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醫療法論處;但依現行之醫療法規定,則直接論以該法第106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及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謝明吉即謝明吉口腔顎面外科牙醫診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本院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8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禾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74號原告王叔靖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黃志中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
而觀諸系爭承攬合約第3條就乙方(即被告)義務約定:「1.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據醫療法規、建築法規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