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原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
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觀諸釋字第748號解釋以攸關個人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之憲法第22條結婚自由(參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
⒊按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前述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社交行為難免受到一定之限制,通姦行為依實務見解
惟按婚姻係人與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可參)。
,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又查,系爭協議書上記載:「緣乙方(即A02)在甲(即原告)乙雙方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之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後,有與甲方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施用毒品等行為
二、論罪科刑方面:㈠被告於本案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2月8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為保障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同性婚姻當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
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前述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社交行為難免受到一定之限制,通姦行為依實務見解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又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000年0月00日生)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丙○○於111年11月4日結婚,聲請人乙○○願收養甲○○為養子,並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又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下稱收養人)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與聲請人甲○○(下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乙○○(下稱被收養人生母)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