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而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次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次按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前述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社交行為難免受到一定之限制,通姦行為依實務見解
然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0號原告黃○○訴訟代理人姜○○律師(法扶律師)被告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約之兩造對於婚後共同生活方式之共識
⒉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次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第791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6月6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約之兩造對於婚後共同生活方式之共識
②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②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②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112年12月12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聲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持經證人甲○○、乙○○二人簽名之結婚書約,至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該二證人簽名時,均確實知悉並親聞兩造有結婚之真意,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持經證人甲○○、乙○○二人簽名之結婚書約,至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該二證人簽名時,均確實知悉並親聞兩造有結婚之真意,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5月25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