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
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
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1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113年6月27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再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
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又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第791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A02(下逕稱其姓名)主張與相同性別之訴外人甲○○(下逕稱其姓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系爭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系爭關係)
次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所準用。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之2第1、3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0000004(男,美國籍,西元2024年9月10日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下稱被收養人2人,單指其中一人,則逕稱其姓名)之生母A1,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婚姻之定義與內涵及「性」價值觀均有所變遷,由原本夫妻雙方為「生活共同體」(釋字第554號解釋),變遷至重視婚姻關係中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人格自主(包含性自主決定權)」(釋字第748號
又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再按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第791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6月20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