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三九六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三九六號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院於被告甲○○侵占罪刑事訴訟終結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判決
其陳述略稱:被告侵吞原告委託其代為購買股票之金錢,計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其所涉侵占罪刑事部分已由本院審理中,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判決
宇翔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上訴狀記載:「為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依法聲明上訴」,刑事上訴理由(一)狀第2頁並述及侵占罪,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度訴字第八九六號判決
丙、本院依職權調被告所涉侵占罪刑事全卷資料。理由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判決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9號判決
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則有明文規定。是以對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否抗告,端視該案件是否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判決
並交由不知情之第三人提示兌現,共計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計新台幣(下同)15,377,188元,案經被告坦承不諱,經鈞院刑事庭以95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侵占罪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抗字第11號判決
始於其文後加括弧,增記為:「(後改為好像)」等語,故意偏頗扭曲原意,顛倒主被動語氣,陷輔佐人不義,其執行職務當有偏頗之虞,蓋倘周美雲法官無偏頗,何不當場更正,本件乃侵占罪刑事附帶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03號判決
㈡另98年9月17日他案業務侵占罪刑事告訴狀,雖載:「…本公司(指阿瑪狄斯松)再三告誡,但被告(指聲請人)仍然被動消極處理公司業務,不進公司不處理業務,致本公司無法再容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三號判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四號判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有對原告為上開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有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前揭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亦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因上開不法行為,所涉業務侵占罪,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354號判決
四、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已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九號判決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原告倚天公司新竹分公司之業務員,於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利用代收貨款之機會,連續侵占原告在苗栗、桃園地區出售「傳訊王」產品之貨款共五十萬五千六百元,被告所涉侵占罪刑事責任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判決
查陳玉玲於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會計職務期間,於107年11月28日未經上訴人同意,將系爭上訴人帳戶內之30萬元,以存款方式存入系爭被上訴人帳戶,上訴人另案對陳玉玲所提之業務侵占罪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