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
,故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為25年11個月又15日,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應核給53個基數,另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為9年又15日,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號判決
⑵惟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係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之補充,若案件事實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無適用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六號判決
但因勞動基準法係於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乃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勞工,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後退休時,其退休金之計算為,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2.經查,勞動基準法第16條僅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始得請求預告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判決
費,自無需適用該條之規定計算加班費,及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將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則難謂系爭確定判決有何消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判決
揆諸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年資併計固為退休要件(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第5條參照),但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服務年資之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判決
依此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並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原告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受僱被告之工作年資,亦一併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資遣費,尚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53號判決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計算已15年者,即應於同法施行後就工作年資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退休基數,而非自勞動基準法施行時另行計算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勞簡上字第四七號判決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固依行業別以定其有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惟上開規定並非強制排除非勞動基準法所訂行業即不可適用勞動基準法,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若當事人願一部或全部援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四號判決
是再審被告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標準計算資遣費,蓋若謂再審被告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資遣費,因無計算之標準而不得請求,豈非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之規定得請求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判決
二、再審被告則以:勞動基準法明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屬強制規定,對契約自由原則作適當之限制,原確定判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判命再審原告給付加班費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8號判決
自尚難以系爭夜點費與修正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規定之夜點費係使用同一名稱,遽將系爭夜點費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經常性給與之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682號判決
㈢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業務範圍內之所有勞雇關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原則上均一律依勞動基準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