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278號行政判決
惟按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
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行政判決
㈢原判決對於上訴人主張依照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將本案併案於憲法法庭,並未有具體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81號行政判決
開法律規定牴觸憲法,且對於審理個案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而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裁定停止程序外,不得拒絕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判決
之保障,避免受刑人上開憲法上之權利受到恣意且不合理之侵害,尚不能因現行法未有明文規定,即忽視憲法基本權所課以國家權力應提供制度性保障之考量及職責;又關於受刑人是否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51號刑事判決
,始得為之,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時,亦應賦予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方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355號行政判決
⒉本院查,上訴人聲請原審送司法院憲法法庭鑑定「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實乃聲請原審就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為規範憲法審查(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原審未審酌上情,仍判處李宏仁有期徒刑8年6月,且未依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再給予減輕刑度之機會,有所過重,請考量李宏仁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