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決
,亦無加諸任何指涉私相授受之敘事線索或邏輯脈絡,觀者既無相關脈絡可受指引,自不會產生輕軌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訴外人盧清山私相授受之想法,黃亦爵主張系爭貼文隱射其與訴外人盧青山私相授受乙情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9220號判決
下同)500,000元罰金與應受刑事責任,詎被告於任職原告期間之94年5月22日、同年6月6日,竟違反上揭切結內容,違反原管理政策,私與屋主即訴外人林建民、郭晉誠私相授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
,被告因此在該社區98年3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表示無法接受已給付該社區補助款,卻又遭原告誣指被告與玖都銀座社區前主委私相授受,並表示「我若年輕一點,就會把原告拖出去打一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3號判決
,沒有提案管委會…」等文字訊息,指摘告訴人管理本案社區之臉書專頁係自法務召委田錦宏處私相授受,而未經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等不實情節,足生損害告訴人之人格評價。
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444號判決
被告對於上開金額固不爭執,雖辯稱其款項交予山基公司,然山基公司已倒閉,原告與山基公司私相授受違反國家法令嚴重消費者,被告未與原告接觸,契約無效,被告與山基公司之契約視同終止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4號判決
另外買賣契書上未有公開鑑價、公開競標,形同買賣雙方權利私相授受,受取權人有被霸凌感覺,又因法律門外漢,必須長期思考,才未同意領錢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判決
司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人已行始代位權,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建字第50號受理在案,據現場工作人員告知,相對人之間即將完成會算,渠等一旦結清報酬私相授受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二九號判決
況原告將有關金錢代收、代管之事項交付予被告辛○○處理,既純屬彼等私下、擅自、私相授受之行為,自應由該私相授受之彼等雙方自行負擔該等契約約定以外行為之責任,而不得以此要求被告聯安公司及被告鼎積公司就原告與被告辛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八五號判決
又原判決並未認定羅博文有與其他醫師間私相授受為醫療行為之事實,則羅博文看診之時間,縱與輪值表不符,及有無醫師間私相授受之情形,即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原審未予調查,仍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國簡字第2號判決
娟與公告業務承辦人劉宇桓利用地籍圖重測、申請異議複丈等方法,設立所謂錯誤之新鄰地界址點位座標,並執意不予更正,將原告所有土地面積3.32平方公尺,恣意私擅挪移、私相授受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四號判決
詎甲○○未經比價程序,即授意丙○○私相授受決定逕向乙○○採購乙○○所售之上開直銷公司產品充當敬老禮品,惟因乙○○並無自有公司行號,依規定無法參加比價,上訴人等為能使此採買程序形式上符合上揭比價程序規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
原審本其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據相關事證,合法認定兩造均為浩鑫公司之股東兼董事,所簽系爭協議書,第1至3條約定,係以價購(2億元)董事表決權及股東表決權之方式,私相授受董事長人選
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其次數不受限制」,是依上開約定條款解釋,申請使用晶片卡之人對於現金卡(含密碼)應有妥為保管之責,果若私相授受所造成之風險損失,自應由申請人負擔,經查,被告抗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44號判決
、「我說嗎,原來如此,對大工程有興趣,可私相授受,柱頭燈沒利潤」等內容,此將使觀覽該貼文之南港花園社區管委會委員,誤認或懷疑總幹事于貴龍於處理社區公共工程發包業務時圖利與其關係密切之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