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下稱本件訴訟)。
理由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下稱本件訴訟)。
被告嗣以LINE暱稱「庭妹」與之交往聊天,後以各種理由向伊借款,伊陸續匯款共新臺幣76,000元至指定帳戶,迭經催討,被告均拒不還款,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富盛興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117,500元及其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192號上訴人吳宜芳訴訟代理人常照倫律師被上訴人王陳素霞(王淑頴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張洛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618號原告陳詩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侖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916號原告王維德訴訟代理人鄭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875號原告蔡正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謙豪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049號原告劉致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凱倫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鈞院114年度訴字第79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571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為實被告郭恩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1447號原告郭耀凱被告易聖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原告呂宇蓁訴訟代理人吳信霈律師被告曾保源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代理人林韋辰相對人威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顏煒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張晏魁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景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年度北補字第1746號原告GraceRodriguez上列原告與被告MischilleJeanLawagonLasco間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145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被告涂右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5年度北補字第141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葉子寬被告賴澤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87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星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旻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7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宋誠耘被告洪筱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