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自由心證
法官根據審理中所出現的當事人辯論旨趣及調查證據結果,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依自由意志形成確信,以判斷事實真偽。自由心證並非意謂法官形成心證漫無限制,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應該在判決書中記載清楚,以避免濫用。例如:甲、乙二人開車相撞,二人互相指責對方闖紅燈,此時證人丙到庭證述他跟甲是同向,當時是綠燈,乙不顧燈號從左方開進路口,另一名跟乙同向的機車騎士丁也作證表示他當時正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乙就從他身邊開過。法官綜合卷證資料判斷乙所言不實,不可採納,就是依自由心證所得的結果。
教示規定
教示規定,就是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分別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判決書中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得上訴之判決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遲誤期間
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為特定訴訟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期間,如果未於該期間內為之,即屬遲誤期間,原則上會發生失權的效果。例如,法律規定上訴必須於收受判決20天內提起,超過20天沒有上訴,之後就不得提起上訴。至於法院酌量情形所定的訴訟行為期間,訴訟關係人雖然有所遲誤,但如果在法院尚未以訴訟行為不合法駁回前,就已經補正該訴訟行為(例如,未遵期提供訴訟費用擔保,但在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前,己供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參照),則不會發生失權的效果。
科刑判決
科刑判決是法院認定為有罪且應處罰的判決。例如: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即為科刑判決。
拒卻
所謂「拒卻」,是指訴訟當事人得依法定的原因,向法院聲請排除特定人參與訴訟。舉例而言,法院審理案件,常需要專業人士(如鑑定人)協助判斷事實,鑑定人作成的鑑定報告內容,對於判決結果具有影響性,為避免鑑定報告不當影響判決結果,當事人可以用書狀或當庭聲請的方式,釋明原因及理由,拒卻法院所選任的鑑定人。
殊嫌率斷
「殊」有特別、異常的意思;「嫌」有「挑剔」或「質疑」的意思;「率斷」,指草率作成判斷或結論。判決書記載「殊嫌率斷」是指當事人或下級法院有異常草率下判斷或結論的嫌疑。
原本
法官親自制作之法律文書。如判決原本。至於書記官依法官的判決原本製作的判決書,稱為正本,法院係用正本送達被告等訴訟關係人。
宣示判決筆錄
法院宣示判決時,書記官將宣示的內容及情形紀錄下來,由書記官及審判長在上面簽名製成公文書,稱為宣示判決筆錄。
以實其說
「以實其說」就是「用來證實他的說法」的意思。在判決書中,「以實其說」通常會與是否提出證據證明的文句連用。例如,倘若判決書中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業已提出A證據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已經提出A證據證明其主張實在;倘若判決書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只是空泛的陳述,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他的主張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