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
指法院內專門受理民事紛爭事件的法庭。
事實審法院
判決,主要包括兩部分,即認事與用法。 認事是認定事實,用法是適用法律,其順序是先依證據判斷認定事實,再依據法律作適當的裁判。 而事實審並非只認定事實而不適用法律,其真意乃在公開的審判,直接的言詞辯論,以求發現事實真象,並根據認定的事實,來適用法律,其意義實含有認事與用法兩部分。係相對於法律審不直接參與事實調查之相對稱謂。
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又稱為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犯了法律上數個罪名,但這數個罪名實際上保護的法益都是相同的,只是因應不同的行為態樣,而分別有輕重程度不同的處罰規定,而可能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重罪所規範要處罰的行為態樣同時,也就會滿足輕罪所規範的行為態樣。因為他的行為只侵害同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只須適用其中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就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這時候同時構成的其他罰責都排斥不用,實質上只成立單一罪名,屬於「單純一罪」。 例如:行為人是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意思,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於製造之過程中,提煉出甲基安非他命的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即被警察查獲,雖然同時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與「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二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這兩條規定都是為了防止毒品危害社會大眾身心健康,所以只要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就可以完整評價被告不法行為的內涵,所以只要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並處罰即可。又如,安非他命雖是第二級毒品,但也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所以被告明知為禁藥安非他命而轉讓給他人,同時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屬於法條競合,依照「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只要依照轉讓禁藥罪論罪、處罰即可。
散布猥褻物品罪
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物品而言(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參照)。
兩稅合一
關於公司所得的課徵稅捐,有2種類型: 1、獨立課稅制:認為公司是有獨立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公司的營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針對自然人股東受分配的股利所得須再課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 2、合併課稅制:為消除股利的重複課稅問題,理論上以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作為將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的論點出發,認為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只能擇一課徵1次所得稅,不能重複課徵,此即「兩稅合一」。
難謂適法
不合法。
可罰性
通常行為違反法律之規定,就具有可予以處罰之性質。但有時候行為雖然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也會被認為因為對法益的侵害實在太輕微,不須動用刑罰的手段加以制裁,而認為尚不具「可罰性」。例如擅用他人空白信紙一張,已經構成竊盜罪的要件,但因為該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實在太輕微,所以認為不應該追究,也不應該動用刑法加以處罰。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特定具體事件所進行的規制。而某行政處分除了主要的規制外,另外定有「附加規定」,對該主要規制進行補充或限制時,該附加規定即行政處分的附款。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附款有「期限」、「條件」、「負擔」、「廢止保留」、及「負擔保留」5種。 例如:主管機關發給的營業許可附有應設置停車場的條件,此時該營業許可便須在處分相對人完成設置停車場的附加條件後才會發生效力。
專屬管轄
指某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意即法律如規定某訴訟事件為專屬管轄,原告只能向該法院起訴,只有該法院就該事件才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改由其他法院管轄。但如被告的住所或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或分散於數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該法院皆有專屬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又法律定專屬管轄的理由,往往是基於公益上的理由,或為了調查證據的便捷、為當事人的便利等原因。
新訴訟標的理論
以原告起訴時所表明的「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所共同呈現對被告所請求之法律上地位(受給地位與形成地位),作為解釋、認定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標準。有別於舊訴訟標的理論,係直接以實體法上具體權利(如請求權、形成權等)作為訴訟標的。
找法規
- 勞動部編制表
-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 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公民投票法
- 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找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4 條
-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3 條
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其標籤、仿單、包裝之內容、格式、字體及其他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領取有附款許可函時,並準用該條第六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12 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之變更登記、移轉登記,與藥品許可證之展延、換發與補發,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8 條
前條所稱真實世界證據,指使用下列於真實環境所取得之數據,經適當方法分析取得之證據: 一、病歷或其他健康紀錄。 二、健康保險資料庫。 三、藥品上市前後之研究資料。 四、病人或疾病登記資料庫。 五、其他有助於產出真實世界證據之數據來源。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7 條
- 藥商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審查之輔助證據。
-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及真實世界證據,其就試驗設計或分析方法之擇定,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作為藥品風險效益評估之一部。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6 條
- 申請查驗登記及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接獲有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時,應於三個月內領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未依期限領取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依核定草本印妥之標籤、仿單、包裝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僅須檢附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一份。 二、於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完成下列建檔作業: (一)藥品外觀。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 三、檢附已蓋用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之領取通知函正本。 四、檢附領取通知函原附之下列文件、資料: (一)標籤、仿單、外包裝核定草本。 (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影本。 (三)有附款許可函影本。
-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項作業,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關物品、文件、資料有錯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更正,更正後始得領取有附款許可函。
- 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文件、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證明文件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有附款許可函前補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