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此敘明
在此先作這個說明
慣例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地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形成規律,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能逐漸成為「行政慣例」。但行政慣例欠缺法律的基礎,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可以用行政慣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只能在不牴觸法律的前提下,透過憲法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自我約束,依照其向來的行政慣例來處理事務,而間接對人民產生效力。
騷擾
如果是指家庭暴力行為的類型,則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參照。
積極訴訟要件
一個訴訟的提起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提起訴訟的各種條件。這些條件可以分成「積極訴訟要件」與「消極訴訟要件」。 積極訴訟要件:必須要具備某種事實或關係,才可以合法進行訴訟。例如提起自訴的被害人必須是直接被害人、受理的法院對這個案子必須有審判權限。 消極訴訟要件:一定不能有某種事實或關係,才可以合法進行訴訟。例如這個案件一定是還沒超過追訴權時效、沒有被大赦的案件。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告訴人接到不起訴處分後,不服檢察官的決定,可以在7日內,用書狀說明他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上級檢察署審核後,如果認為再議不合法(包含已經超過7天才提出再議,或者沒有寫不服的理由等),上級檢察署就會以公函通知聲請再議的告訴人,駁回再議。如果認為告訴人聲請再議有理由的話,可以自己或命令下級檢察署再次偵查,或者命令下級檢察署起訴。但是,如果上級檢察署認為原來下級檢察署的決定沒有錯誤,告訴人聲請再議沒有理由的話,就會作一個駁回的處分。告訴人接到上級檢察署駁回處分,仍然不服的話,在10日內應該委任律師,並且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讓法院判斷這個案件可不可以進行審判。
回復原狀
一、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即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例如:甲駕車不慎與乙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乙的汽車車燈毀損,甲應先將乙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二、在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戰亂、重病、失去自由等,無法委任其他人處理,在原因消滅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給付之訴
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或特定物、為一定行為、不行為或意思表示的訴訟類型。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或交付車輛、返還土地、交付子女…等)、禁止被告在土地上建築房屋(製造噪音、排放污水…等)、請求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均屬之。
通常訴訟程序
於行政訴訟,是指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以外的一般訴訟程序。行政訴訟事件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是由高等行政法院的3名法官合議審理,上訴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的第一審,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名法官獨任審理,上訴審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心神喪失
指行為時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惟「心神喪失」之語意極不明確,其判斷標準更難有共識。實務上,欲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常須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惟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概念,並非醫學上之用語,醫學專家鑑定之結果,實務上往往不知如何採用,造成不同法官間認定不一致之情形。故刑法已將判斷標準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宥恕
赦免;寬恕。例如通姦案件,妻對於出軌夫表示宥恕。
法律字第 11403506120 號
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 11003512280 號公告、法律字第 11203506250 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規及項目,自 114.05.17 停止適用
法廉字第 1140500151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計算方式,應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各該機關團體」之全年度補助或交易總額各別計算,避免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法律字第 11403503060 號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371 號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5.01 起生效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290 號
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離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