矧
況且、何況。
權利耗盡
專利權利耗盡,指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專利權已耗盡,其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使用或再販賣該物之情形,且前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第120條、第142條)。商標權利耗盡,則是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即已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訴訟救助
當事人為進行訴訟,應預先繳納必要費用(如裁判費),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這些費用,可聲請法院准許訴訟救助,經過法院准許訴訟救助的當事人,可暫時不需要繳費,就可以進行訴訟。但日後這位當事人如果敗訴確定,就必須繳納這些費用。
更新審判
所謂更新審判程序,係指審判程序之重新審理,依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辯論主義精神,案件之審理程序須重新進行之謂,其目的除在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外,並使參與審判之法官獲得清晰明確之心證。例如案件審理中,如遇有承辦法官更替,則相關審理程序必須重新進行,以保持法官心證明確。
非任意性抗辯
非任意性抗辯,是指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提出他的「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 自白是指被告在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或法院審判時,承認全部或一部犯罪事實。自白是被告對於自己不利益的供述,因此,被告的自白必須是出自於內心的自由意志才可以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只要有該規定所列的不正取供行為,都可以認為是非出於被告自由意志所取得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是以,被告在法院審判時,提出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抗辯,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為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如該「自白」是由檢察官提出時,法官應命檢察官先指出證明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方法。
送達代收人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法院程序中所指定收受法院文書的人。
犯意變更
指行為人在行為著手的時候,轉化原來主觀的犯意。例如行為人開始毆打該人時,本來只想要使對方受傷(傷害犯意),但行為過程中隨即起意要置之於死地(殺人犯意)。犯意變更,可能是昇高或降低,上述舉例屬於昇高的情形。
假釋
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例如,因犯罪而受2年徒刑宣告的被告,入監執行後,因在獄中已知悛悔,表現良好,而於執行1年後即提前釋放。但在釋放後至刑期期滿前為止,需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進行保護管束,以監督其是否有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會被撤銷假釋再入監服刑至期滿為止。
尚有未洽
就是表達法院不予採信的意思。
機關鑑定
指交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團體來進行鑑定。例如囑託醫院、學校或會計師公會來鑑定。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雖然機關鑑定具有其便捷性,但是因為機關鑑定並無法得知到底是由何人實際進行鑑定,因此在法院有需要傳喚鑑定人到庭時,容易產生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