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納稅義務人將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者,觀其經濟實質,乃納稅義務人將該股利贈與受益人而假受託人之手以實現(本院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故稽徵機關將該股利所得及相對應之扣…
-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決議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者,依72年12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及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第1項規定,非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新股之發行不生效力。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如公司定有配股基準日者,因於配股基準日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之股東…
-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採乙說,決議文如下: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並造成漏稅結果等違法情事之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已確實證明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對之處以罰鍰。其罰鍰金額,法律明定為所漏稅額兩倍以下。至個人綜合所得稅漏稅額之計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係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稽徵機…
- 行政法院 79 年 5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祭祀公業係全體派下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財產權之一種,其處分公業之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該所得應免納綜合所得稅(參照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八三九號、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六三號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七十年度第二十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註:本則係行政法院八…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扣除額
扣除額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稅基)的減項,又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固定金額)及「列舉扣除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其中一種來減除,「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及金額上限是法定的,分別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另財政部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如下: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租稅法律主義
國家要求人民負擔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必須用法律來規定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的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繳納稅款的條件(憲法第19條、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因法律概括授權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只能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事項加以規範,不得另為增減,否則即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例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是依照「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租稅客體
所謂租稅客體又稱稅捐客體,就是立法者透過稅捐成立要件的設定,將表彰經濟價值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轉變為法律上之課稅對象的總稱。 例如:遺產稅、贈與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遺產、贈與之財產;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個人、營利事業的所得;營業稅的租稅客體是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證券交易稅的租稅客體是有價證券(不含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的買賣交易行為。
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隨稅基的增加而按其級距提高的稅率。累進稅率的選定,是把稅基的數額先劃分等級,再就不同等級規定其應適用的稅率。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的綜合所得稅就是採累進稅率,依據財政部的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淨額於新臺幣(下同)0元至540,000元間稅率為5%,於540,001元至1,210,000元間稅率為12%,於1,210,001元至2,420,000元間為20%,於2,420,001元至4,530,000元間為30%,於4,530,001元以上者為40%。
分離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可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採綜合所得稅制,也就是必須將各類所得合併加總以計算稅基。而「分離課稅」是指不用將該部分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為併入綜合所得後合併申報計算,並可按股利總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且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二為將股利所得適用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因此,適用稅率30%以上或股利所得占比較高者,選用股利所得分離計稅的方式,可以節稅。
兩稅合一
關於公司所得的課徵稅捐,有2種類型: 1、獨立課稅制:認為公司是有獨立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公司的營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針對自然人股東受分配的股利所得須再課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 2、合併課稅制:為消除股利的重複課稅問題,理論上以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作為將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的論點出發,認為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只能擇一課徵1次所得稅,不能重複課徵,此即「兩稅合一」。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