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請求人持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紙本,非由請求人自行登錄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下載產出電子稅務文件檔案),清單上無任何機關印信或機關首長簽章(如附件),請求辦理 一、可否直接辦理公文書認證? 二、可否直接辦理繕影本與正本相符認證或翻譯本認證?
-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甲、乙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未成年子女 A 之監護權由母(甲)行使,父(乙)負擔每月 1 萬元之生活費,離婚當年度甲、乙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因雙方未能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 A 之免稅額,遂均予申報。稅捐機關以甲行使 A 之監護權(共同生活)為由,核定准由母(甲)申報扶養扣除免稅額,剔除父(乙)之申報,是否適法?
- 各級行政法院 92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1 則按原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某醫學會作業務使用,自行申報租賃收入三一二、○○○元,所轄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以其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核定全年租賃收入三七九、七一○元,減除百分之四十三必要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二一六、四三四元,即增列三八、五九四元,通報被告併課原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原告不服,主張系爭房屋租予該醫學會,該會亦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且被告所設算之租金收入顯然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受訴之法院應如何裁判?
- 司法院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指紋卡、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國籍確定證明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刑事判決之英文譯本可否辦理認證?
- (72)廳民二字第 0405 號稅捐稽徵處以某甲滯納綜合所得稅,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因某甲除在該稅捐處管轄區域內有營業地址外,另有原住所。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又非在其管轄境內,有無以裁定移送於住所地法院之必要 ?抑或以函囑託住所地之他法院執行之。
- 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5 號原告某甲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六月三十日分別將判決送達某甲在雲林縣之住所及被告機關,某甲迄未提起上訴,被告機關請求核發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應否加計在途期間?如需加計在途期間,其在途期間應如何計算?
扣除額
扣除額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稅基)的減項,又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固定金額)及「列舉扣除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其中一種來減除,「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及金額上限是法定的,分別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另財政部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如下: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隨稅基的增加而按其級距提高的稅率。累進稅率的選定,是把稅基的數額先劃分等級,再就不同等級規定其應適用的稅率。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的綜合所得稅就是採累進稅率,依據財政部的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淨額於新臺幣(下同)0元至540,000元間稅率為5%,於540,001元至1,210,000元間稅率為12%,於1,210,001元至2,420,000元間為20%,於2,420,001元至4,530,000元間為30%,於4,530,001元以上者為40%。
分離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可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採綜合所得稅制,也就是必須將各類所得合併加總以計算稅基。而「分離課稅」是指不用將該部分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為併入綜合所得後合併申報計算,並可按股利總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且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二為將股利所得適用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因此,適用稅率30%以上或股利所得占比較高者,選用股利所得分離計稅的方式,可以節稅。
兩稅合一
關於公司所得的課徵稅捐,有2種類型: 1、獨立課稅制:認為公司是有獨立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公司的營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針對自然人股東受分配的股利所得須再課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 2、合併課稅制:為消除股利的重複課稅問題,理論上以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作為將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的論點出發,認為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只能擇一課徵1次所得稅,不能重複課徵,此即「兩稅合一」。
租稅客體
所謂租稅客體又稱稅捐客體,就是立法者透過稅捐成立要件的設定,將表彰經濟價值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轉變為法律上之課稅對象的總稱。 例如:遺產稅、贈與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遺產、贈與之財產;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個人、營利事業的所得;營業稅的租稅客體是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證券交易稅的租稅客體是有價證券(不含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的買賣交易行為。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租稅法律主義
國家要求人民負擔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必須用法律來規定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的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繳納稅款的條件(憲法第19條、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因法律概括授權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只能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事項加以規範,不得另為增減,否則即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例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是依照「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