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589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文所明示。故納稅義務人主張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者,係以其對該親屬或家屬有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要件。又依民法第第 1…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222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九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明定。依此條文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繳納,以個人之實際所得為準,須將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作為計算所得稅…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740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左列各項後之餘額為準:一、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三、依股東會決議應分配之股利。四、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2608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中科院之預算雖分別依計畫編列人事費支應其員工之各項給與,實際上 領受科技品位加給或技術津貼之非軍職人員,無論配屬之單位或參與不同計畫,係依該院所定「科技人員品位加給支給標準表」、「技術員薪給標準表」之等級,每月按級定額領取科技品位加給或技術津貼。且該院與其聘僱人員之約定事項亦載明…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2253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財團法人」之加註乃在說明「嘉義市北社尾純○公祭祀會」之法人性 質為財團法人,其目的在可享受財團法人之收入依法減免稅捐之標示,難謂有無加註「財團法人」而異其人格主體,再審原告據以主張二者為不同之法人主體,至多僅能視為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75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中科院給付非軍職員工之品位加給及技術津貼之所得,屬經常性研究補 助費給與,且依職級按月定額支給,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但書及第十四條第三類之規定,核非免稅之薪資所得。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4 條 (84.01.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2511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一般利息所得之扣繳憑單,只需領取利息日期在八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 間取得,即記載為八十二年度之所得,故原告所提出之利息扣繳憑單,僅能證明其有存款利息之所得,但不能證明係其收取房屋出租之押租金存入銀行之利息所得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 (84.01.27) 《行政法院裁判要…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2000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互易之性質與買賣相同,皆屬財產交易,而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 財產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與交易時之成交價格相較後計算而來,並非以交易時雙方財產價值比較核算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9 條 (84.01.2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 按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所…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1037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主管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及財政部備查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 金收入時,如其調整之結果超過土地法規定最高租金限額,就超過部分之課稅,應以能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業已取得者為限,苟未證明納稅義務人已現實收取,逕依調整結果課稅,即難謂合 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97 條 (84.01.2…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1456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主管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及財政部核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租金 收入,苟其調整之結果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最高限額時,除就其超過部分能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業已取得者外,似難對此項納稅義務人依法無請求權之部分,僅以稅捐稽徵機關推測之收入遽加課稅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2851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主管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及財政部核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調整租金收入,苟其調整之結果超過土地法規定最高限額時,除就其超過部分能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業已取得者外,似難對此項納稅義務人依法無請求權之部分,逕以稅捐稽徵機關推測之收入遽加課稅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 (8…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073 號案由七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
以三七五減租耕地出租與他人耕種而收取租金,其租金之收入,自屬租 賃所得,而非自力耕作之所得,應併課其綜合所得稅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 (72.12.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收入,減除必…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882 號案由申請退還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
七十至七十三年間借款予私人之利息所得,因係大法官會議第二一○號 解釋公布前業已確定之案件,依大法官會議解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即不得主張依該解釋申請退還系爭稅款 參考法條:獎勵投資條例 第 23 條 (69.12.30)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73.06.18) 司法院大法…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222 號案由七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以公司款項代股東納稅,與股東挪用公司款項無異,自應計算利息收入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第 36-1 條 (71.02.0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銀行一…
- 最高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212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合作建屋出售,如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且共 同承受盈虧者,係屬合夥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屬個人建屋出售免徵營業稅之範圍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1 條 (59.11.2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
- 最高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223 號案由贈與稅事件
以低於讓售日之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股票者,其差額部分以贈 與論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 (62.09.05)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62.09.05)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
-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1554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 額,同居受扶養親屬之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結算申報。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5、17、71 條 (68.06.1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4 輯之裁判內容》 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
-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1234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以土地抵押借款計息,債務人事後補具之私文書不能作為債權人未收取 利息之證明,稅務機關自得依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在抵押權塗銷登記前之年度,依法核計利息所得。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3、14 條 (68.06.1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4 輯之裁判內容》 按「凡公債、公司…
-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1198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以土地抵押借款計息,債權人無法提出並無收取利息之證明者,稅務機 關得根據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核計其利息所得。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3、14 條 (68.06.1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4 輯之裁判內容》 按凡公債、公司債、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
-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922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事後臨時製作之新文書,原告應另行舉證證其真正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60.11.1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 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若原告所舉證據已為被告機關否定不足為訟爭事實之證明時,原告自應另舉他證以證實之,否則,法院無從認定其主張為…
-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982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三七五租約終止協議及地主以土地抵充補償費之承受者,皆為原告個人 ,應屬原告個人所得,依法應合併課征個人所得稅,與分耕者自力耕作所得,得分別申報所得稅之情形有間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 (68.01.19)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7 條 (66.02.02) 《行政法院裁判…
-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45 號案由補征綜合所得稅事件
事實之發生,必須與法令相符合者,始有該法令之適用,若事實與法令 所定不相符合者,即不得持該法令有所主張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33 條 (64.12.12) 民事訴訟法 第 357 條 (60.11.1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 最高行政法院 69 年度判字第 663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以原告名義出售之房屋交易所得稅,應由原告負擔,至其與實際售屋人 間內部關係,為私權關係,原告就此部分繳付之稅款除得對實際售屋人,向普通法院循民事訴訟程序訴求解決外,要非行政機關所得審究之範圍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
-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392 號案由六十一年及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
主張財政部曾規定不移送法院裁罰,核與原判決僅命補繳稅款之事項無 關,原判決不先再審之原因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再審原告因六十一年度及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與其配偶呂盛興分別單獨辦理,…
- 最高行政法院 61 年判字第 107 號 判例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性質不同,縱令董監事之人數及持有之股份超過全體股東人數與股額之半數,要不能以董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替代股東會之決議。 二 原告公司已否就給付董監事之車馬費扣繳薪資所得稅,以及被告官署有無分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均與原告公司支出之董監事車馬費,應否認定,係屬兩事。如…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租稅客體
所謂租稅客體又稱稅捐客體,就是立法者透過稅捐成立要件的設定,將表彰經濟價值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轉變為法律上之課稅對象的總稱。 例如:遺產稅、贈與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遺產、贈與之財產;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個人、營利事業的所得;營業稅的租稅客體是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證券交易稅的租稅客體是有價證券(不含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的買賣交易行為。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兩稅合一
關於公司所得的課徵稅捐,有2種類型: 1、獨立課稅制:認為公司是有獨立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公司的營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針對自然人股東受分配的股利所得須再課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 2、合併課稅制:為消除股利的重複課稅問題,理論上以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作為將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的論點出發,認為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只能擇一課徵1次所得稅,不能重複課徵,此即「兩稅合一」。
租稅法律主義
國家要求人民負擔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必須用法律來規定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的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繳納稅款的條件(憲法第19條、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因法律概括授權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只能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事項加以規範,不得另為增減,否則即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例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是依照「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隨稅基的增加而按其級距提高的稅率。累進稅率的選定,是把稅基的數額先劃分等級,再就不同等級規定其應適用的稅率。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的綜合所得稅就是採累進稅率,依據財政部的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淨額於新臺幣(下同)0元至540,000元間稅率為5%,於540,001元至1,210,000元間稅率為12%,於1,210,001元至2,420,000元間為20%,於2,420,001元至4,530,000元間為30%,於4,530,001元以上者為40%。
扣除額
扣除額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稅基)的減項,又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固定金額)及「列舉扣除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其中一種來減除,「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及金額上限是法定的,分別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另財政部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如下: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分離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可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採綜合所得稅制,也就是必須將各類所得合併加總以計算稅基。而「分離課稅」是指不用將該部分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為併入綜合所得後合併申報計算,並可按股利總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且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二為將股利所得適用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因此,適用稅率30%以上或股利所得占比較高者,選用股利所得分離計稅的方式,可以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