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