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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1.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設立: 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二、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基本資料。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班舍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五、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四款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招收人數。
  1. 補習班經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二款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3. 前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第一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 補習班經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3.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1.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2.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3. 前二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1.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補習班名稱。 二、班舍地址。 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 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五、負責人姓名。 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 七、核准日期、立案文號。 八、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各款資訊,補習班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1.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2. 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3.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4. 前項補習班樓層之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准後,始得為之。
  2.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3.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