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節 高壓變壓器及變電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壓變壓器除變比器、特殊用途及附裝於機器設備內之變壓器外,其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每具用電設備裝填之易燃性油超過三十八公升者,其裝設處所依本節規定辦理。
- 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應依表九三九規定辦理。
- 前項所稱變壓器指三相一台或三個單相變壓器所組成之三相變壓器組。
- 特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配合輸配電業保護協調標置辦理。
乾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百二十五千伏安以下之變壓器應以耐火隔熱板與可燃性材質分離,或距離可燃性材質至少三百毫米。但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除通風口外完全封閉且製造廠家說明書未另指示距離者,不在此限。 二、超過一百二十五千伏安之變壓器應裝設於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室內。但為攝氏一百五十五度或F級以上絕緣系統之變壓器,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耐火隔熱板與可燃性材質分離,或水平距離一‧八米以上且垂直高度三‧七米以上。 (二)除通風開口外完全封閉。
乾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外者,應具有耐候之封閉箱體。超過一百二十五千伏安之變壓器不得裝設於距離建築物可燃性材質三百毫米內。但為攝氏一百五十五度或F級以上絕緣系統之變壓器,除通風開口外完全封閉者,不在此限。
變壓器絕緣油燃點超過攝氏三百度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室內: (一)變壓器額定電壓三十五千伏特以下,室內無貯存可燃性物質,而設有絕緣油洩漏之儲存槽,裝設符合其絕緣油之使用標準,且室內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二)變壓器額定電壓三十五千伏特以下,設有絕緣油洩漏之儲存槽,且室內裝有自動之滅火設備。 (三)符合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室外、附屬建築物、鄰近建築物或建築物屋頂: (一)裝設符合其絕緣油之使用標準,且建築物具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二)符合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油浸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內者,應設置於變電室。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變壓器總容量小於一百二十五千伏安,室內以厚度超過一百毫米之鋼筋混凝土建造者。 二、變壓器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在可燃性建築物中,有防止絕緣油燃燒引燃其他物質措施,且總容量小於十千伏安者,或周圍結構為耐火構造,且其總容量小於七十五千伏安者。 三、電氣爐用變壓器總額定容量小於七十五千伏安,有防止變壓器油燃燒擴及其他可燃材質者。 四、變壓器為整套型荷電粒子加速設備之一部分,總額定容量不超過七十五千伏安,供電電壓六百伏特以下,有防止變壓器油燃燒擴及其他可燃材質者。 五、建築物及其內部建材不會造成火災危害,且建築物僅作供電及僅合格人員可觸及者。 六、用於電動挖掘機等移動式及可攜式採礦設備,且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 (一)裝設排放設施以預防絕緣油洩漏於地面。 (二)裝設人員安全出口。 (三)裝設厚度六毫米以上之鋼製隔板保護人員安全。
油浸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裝設於屋頂、附屬建築物、鄰近建築物或可燃性物質者,其可燃性物質、可燃性建築物及建築物部分、防火逃生通道及門窗開口,應有避免變壓器引起火災之安全防護設施。 二、變壓器裝置可能引起火災危害者,應依其危害程度採取下列一項以上之安全防護設施: (一)空間隔離。 (二)防火屏板。 (三)自動之滅火設備。 (四)變壓器油箱破裂時,限制絕緣油外漏之圍阻體。 三、變壓器油外漏之圍阻體: (一)得為阻油堤或洩油池設施。 (二)應設有排洩閥,以利移除外漏之變壓器油。
- 變電室之牆壁及屋頂混凝土厚度應為一百二十毫米以上,磚造厚度應為二百五十毫米以上。變電室之地板混凝土厚度應為一百二十毫米以上;若下方有其他樓層者,樓地板應能承載其荷重。
- 變電室門口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建築物內部進入變電室之每一個門口,應裝設緊密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門。 二、變電室應具有足以阻止變電室內最大變壓器漏油溢出門外高度之門檻或護欄,其高度不得小於一百毫米。 三、變電室門應配裝門鎖,且應加以上鎖,僅合格人員可進出。逃生門開啟方向應向外,並配有緊急推把。
變電室通風口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口、窗戶、逃生通道及可燃性物質。 二、通風口之排列應將所需開口面積之一半設於近地板處,另一半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之壁上;或將所有之通風口全部開口面積,皆設在近屋頂處,達到自然通風。 三、變壓器容量在五十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蓋等所占之面積後,不小於○‧一平方米;超過五十千伏安者,每超過一千伏安應增加二千平方毫米。 四、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百葉窗或網罩保護。 五、變電室對室內之所有通風口,應配置對變電室火災感應之自動關閉防火閘板,且該防火閘板應採不鏽材質,並裝有不鏽鋼網,且防火時效達一‧五小時以上。 六、通風管應以耐火材質建造。
- 變壓器容量超過一百千伏安之變電室應配置排水或其他設施,排除變電室內積油或積水。
- 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 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 變電室應設於易檢點及維護之處所。變電室內用電設備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更換所需之工作空間等條件。
- 變電室之工作空間及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或其他類似高壓用電設備之前面應有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高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一規定。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若為封閉型設備者,應自封閉箱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二、變電室或內裝有超過六百伏特帶電部分之封閉箱體,其進出口應加以上鎖但經常有合格人員值班者,不在此限。 三、在用電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裝置,且照明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燈具或控制燈具時,不致觸及帶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之帶電部分,距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二規定。
變電室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告標識: 一、下列區域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一)所有用電設備變電室及裝有用電設備之房間、區域或封閉箱體之入口。 (二)接近所有高電壓管路及電纜之導線處。 (三)裝有高電壓電纜之電纜架上,每隔三米以內有一個標識。 二、隔離開關處除該設備被互鎖,使其於有載下不能操作外,應有標明在有載下不能操作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三、若有逆送電可能性存在,應採取下列規定方法: (一)每一群組動作之隔離開關或隔離設備應有該裝置之任一側均可能帶電之警告標識。 (二)每一連接點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每一高電壓區段連接點之耐久且明顯變電室開關操作配置單線圖。 四、裝設高壓配電盤者,在人員可接近之帶電部分面板或門上,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