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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發電電源併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發電電源併聯
  1. 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與源自輸配電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 前項規定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內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多重電源之警語,及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隔離設備位置之耐久標識,且與其他現場電源之標識並列。

連接至用戶總開關電源側之發電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併聯之發電電源連續電流輸出額定總和不得大於進屋線之安培容量。但依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控制者,不在此限。 二、自進屋線連接點至發電電源輸出電路第一具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其線徑應符合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且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三、過電流保護: (一)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應有符合第一千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熔線與隔離設備分開裝設者,隔離設備應位於熔線之進屋線側。 (二)若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引接至建築物外進屋線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建築物外可輕易觸及處,或發電電源導線進入建築物內第一個可輕易觸及處。 (三)若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引接至建築物內進屋線者,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點至進屋線引接點之導線長度,於住宅場所應在三米以內,於住宅場所應在五米以內。 四、既有設備之接線修改,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針對修改提出說明,並於現場有標識說明。輸配電管制之電度表等設備接續,應經該電業同意。 五、連接至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相間電壓不超過六百伏特之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額定電流一千安培以上之進屋線,應裝設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1. 併聯發電電源之輸出,得連接至用戶任一配電箱內含其他電源之用戶總開關負載側。
  2. 前項配電箱內設備或引接幹線,由經常電源及其他電源同時供電,且能供電給多個分路或幹線者,其電源併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一個以上電源系統,每一個電源之併聯應採用專用斷路器或附熔線之隔離設備。 二、導線或匯流排安培容量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發電電源輸出引接至幹線,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發電電源輸出電流一‧二五倍以上,引接至經常電源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之幹線者,在發電電源引接點負載側之幹線依下列規定之一保護: 1.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經常電源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與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之總和以上。 2.裝設於發電電源與幹線引接點負載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應為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以下。 (二)發電電源輸出引接至幹線,其分接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且安培容量為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三分之一以上,且終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線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並有防護使其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在分接點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匯流排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之一選定。但既設匯流排汰換有困難,以電力監控系統或其他卸載措施能確保匯流排不會超載,並經電檢驗通過者,不在此限: 1.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應為匯流排安培容量以下。 2.若有二個電源,經常電源與另一發電電源引接於匯流排相對之不同端,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不得大於依第二章第二節計算之匯流排安培容量一‧二倍。發電電源引接過電流保護裝置處應有標明發電電源引接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可移位之耐久警告標識。 3.除保護匯流排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所有配電箱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包括負載及配電裝置,不得大於匯流排安培容量。匯流排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匯流排額定。內含其他電源之配電箱應有標明本箱體內有多種電源,除主保護過電流保護裝置外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不得大於匯流排安培容量之耐久警告標識。 4.連接住宅場所用中央饋供型匯流排配電箱之任一端時,所有發電電源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加上匯流排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不得大於匯流排安培容量一‧二倍。 三、電力監控系統依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裝設者,其控制器之設定值應視為前款規定之電源輸出電流。 四、配電箱內含多個發電電源供電給匯流排或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箱體應有標識,標明所有連接之發電電源。 五、除製造廠家說明書另有指示外,附熔線之隔離設備視為合用於反饋電路斷路器未標示電源側或負載側,視為適用於反饋電路。
  1. 電力監控系統應為可監控一個以上發電電源系統、儲能系統及其他設備之輸出。
  2. 電力監控系統應能限制其所供電之匯流排及導線之電流及負載,其限制所連接之匯流排及電路導線電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監控系統應監控其內部所有電流。在用戶總開關負載側之匯流排或導線若未受監控者,該匯流排或導線應符合前條規定。電力監控系統若依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連接者,應監控進屋線電流,以免過載。 二、電力監控系統監控之所有電流加上監測之其他發電電源供應電流之總和,不得大於任何發電電源供電給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容量。電力監控系統連接至未受其監控之匯流排或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控制器設定值應在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內。 三、電力監控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其本身有類似過電流保護功能。 四、電力監控系統監控之單一發電電源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其所連接之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容量。 五、電力監控系統設定值僅限於合格人員可觸及。

發電電源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其電壓、波形、頻率應能相容。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設備。

併聯系統之啟斷容量及短路電流容量額定,應考量所有併聯發電電源所產生之故障電流。

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其他電源系統之導線,且該隔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下列型式之一: (一)手動操作開關或斷路器。 (二)抽出型負載啟斷開關。 (三)電動或遙控開關,或可現場手動操作及控制電源中斷時自動啟斷之斷路器。 (四)其他用之方法。 二、同時隔離電路上所有接地導線。 三、位於可輕易觸及處。 四、可外部操作,使人員不致碰觸帶電部分。 五、位於非合格人員可輕易觸及處者,暴露帶電部分之封閉箱體箱門或隔板有上鎖,或需使用工具始得開啟。 六、清楚指示在啟斷或閉合狀態。 七、有足夠之負載電流、故障電流及電壓額定值。 八、有標明隔離設備開路狀態下,電源側及負載側均可能帶電之標識。

併聯電路之導線線徑及電流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電路最大電流應為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 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規定電流之最大者: (一)導線安培容量為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且不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 (二)導線安培容量為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之一倍,且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 (三)連接至幹線者,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三、中性線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依前款規定辦理。 (二)電源設備之中性線僅用於儀表、電壓偵測、相位檢測者,得依表九三~一規定選用。

併聯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及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輸出電路連接至多個電源,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對所有電源提供過電流保護。 二、除發電機外,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發電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電力變壓器一次側與二次側皆有發電電源者,變壓器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一次側應連接至產生最大故障電流之發電電源。發電電源輸出併聯至電力變壓器二次側,二次側電流額定不小於發電電源輸出連續電流額定值之和者,該電力變壓器二次側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併聯系統若依第九百九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裝設接地故障保護者,其輸出應連接至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電源側。所有接地故障電流源流經之設備已有接地故障保護者,併聯輸出得連接至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負載側。

  1. 當併聯系統欠相時,發電電源設備輸出電路應能自動隔離所有併聯系統接地導線,直至所有相線恢正常時始得再連接。但發電電源設備為緊急電源者,不在此限。
  2. 當併聯系統欠相時,得採用併聯變流器跳脫或自動停止輸出電力,不須與經常電源之所有非接地導線自動隔離。於所有相線恢復正常時,併聯變流器得自動或手動恢復輸出電力。
  3. 併聯電源設備得以孤島模式運轉,供電給與電源系統及電力網隔離之負載。
  1. 併聯系統之單相發電電源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者,應限制連接點之不平衡電壓在百分之三以下。
  2. 併聯系統之三相發電電源在電壓欠相或不平衡時,應自動斷電。但併聯系統之設計不致產生較大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