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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開路電壓一千伏特以下放電管燈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開路電壓三百伏特以上之放電管燈,除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採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燈): (一)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應配裝積熱保護。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燈具之構造及積熱特性,等同於有積熱保護。 2.該燈具為合裝設於澆灌之混凝土者。 (二)放電管燈之遠端嵌入式安定器應具有與安定器整合之積熱保護。 (三)除採用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者外,金屬鹵素燈泡之放電管燈應裝有隔板包封燈泡,或採用有外力防護裝置之燈泡。 四、隔離設備: (一)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內含安定器之螢光放電管燈,裝設於住宅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以外之室內場所者,應在每一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其規定: 1.放電管燈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2.放電管燈供緊急照明用者,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3.放電管燈由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有可觸及之插頭及插座或個別接頭者,得以其作為隔離設備。 4.多具放電管燈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並已裝有隔離設備能使照明空間不會造成全黑狀況者,得免在每一燈具裝設隔離設備。 (二)放電管燈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其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連接至安定器之電源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 (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處。若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內,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配電裝置,並附裝於放電管燈上,或放電管燈應位於隔離設備處可視及範圍內。

放電管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 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 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用於該纖維板者,或距離該纖維板表面三十八毫米以上。

直流電路之放電管燈應配裝專為直流運轉而設計之輔助設備及電阻器,且該燈具應有標明供直流用之標識。

與放電管燈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放電管燈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設於可觸及之金屬箱體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

自耦變壓器用於提升電壓至三百伏特以上,且作為放電管燈安定器之一部分者,應由被接地之電源系統供電。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放電管燈系統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其放電管燈之端子應視為帶電部分。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變壓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加以包封。 二、在任何負載狀況下,變壓器二次側電路電壓不得超過標稱電壓十五千伏特其輸出端子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七千五百伏特。 三、變壓器開路電壓超過七千五百伏特者,其二次側短路電流不得大於一百五十毫安培。變壓器開路電壓七千五百伏特以下者,其二次側短路電流不得大於三百毫安培。 四、變壓器二次側電路輸出不得並聯或串聯連接。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變壓器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裝設於可檢視且不易碰觸之處。 二、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三、變壓器裝設位置應使鄰近之可燃物所承受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二次側電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導線應採用有絕者。霓虹燈若懸吊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或裝設於櫥窗內,且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百毫米者,管極間導線得採用裸銅線並以玻璃管包裝之。 三、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四、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芯導線者,其長度不得超過六米。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 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 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控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應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單具或多具燈管方式,啟斷所有一次側接地導線。 二、開關或斷路器應裝設於放電管燈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