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0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0 區、1 區或 2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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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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