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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第 五 節 上屬建築體積之量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上屬建築體積之量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 27 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1,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2。

第 28 條

上層建築在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以該橫剖面積上端及下端之寬度各乘以一,加其高度中點寬度之四倍,其總和再乘以該橫剖面積高度之六分之一。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 29 條
  1.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得以該上層建築之最大長度乘以其平均寬度及平均高度計算之。
  2. 前項平均高度應於該上層建築最大長度之中點量取。平均寬度應於平均高度之中點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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