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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第 二 款 船尾未滿二十四公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船尾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 20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左列計算之。 V=0.65×L×B×〔Dm(2/3)C+1/3(Ds-Dm)〕 式中: V為在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之體積。 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或其延線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後面之水平距離。 B指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之最大寬度。如為帆船,應以上甲板以下船舶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一.五倍與距量噸長度兩端各為量噸長度四分之一處兩舷外板外面間最大寬度之總和之平均值計算之。 Dm 為船深,指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垂直距離。如為木船或合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C 為量噸長度中點之樑拱高。 Ds 為在量噸長度之中點,自龍骨下緣量至量噸長度兩端連線之垂直距離。如為木船或構船,應自龍骨嵌槽之下緣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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