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第 三 節 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 三 節 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
第 一 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第 21 條
在船舶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船體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應依其突出部分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突出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命名為第一、第二、第三…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突出部分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第 22 條
在船體突出部分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比照第十九條規定之計算原則與方法,分為兩部分計算之。但其橫剖面之底端並非位於基線者,應由該橫剖面之底端起計。
第 二 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 23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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