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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噸位丈量者,應依船舶丈量費費率表(如附件六)之規定繳納丈量費。

(刪除)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