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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第 四 章 總噸位淨噸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總噸位淨噸位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 GT=K1V 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 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 K1 之值等於 0.2+0.02log10V 或如左表所列之值。

船舶之淨噸位,應依附件五公式決定之。

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 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 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吃水。 三、不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航政機關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 四、未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其吃水已符合航政機關規定之限制者,為其最大許可吃水。 五、其他船舶為舯部模深百分之七十五。

  1.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2.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時,應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