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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九 節 艇用無線電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節 艇用無線電設備
第 72 條

馬達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包括發報機、收報機及電源各一,其設計應能在危急時為未經熟練之人員所使用。 二、收發報機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規定之遇險頻率發射及接收電報。 三、發報機除裝有手鍵外,應裝有自動鍵,以發送無線電報警報及遇險信號。 四、電源為蓄電池者,應能在正常工作情形下連續四小時供應發報機足夠之能量。電池如係需充電型式者,除船上應有充電裝置外,馬達救生艇之引擎亦應裝有一具直流發電機,以供該電池再充電之用。 五、發報機及收報機之裝置,應能有效操作,任何一組蓄電池有無充電,均不應因引擎之開動而受干擾。 六、無線電設備所用之電池,不得用為起動馬達或點火系統供電之用。 七、無線電設備與探照燈之電力由同一電池供應者,該電池應有額外負荷探照燈之足夠能量。 八、應備有一固定型式之天線,及能支持該天線於最高之工具,並儘可能另備置一根以風箏或氣球支持之天線。 九、馬達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應裝於該艇之艙內,該艙應能容納是項設備及使用人員。

第 73 條

輕便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除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可隨時移動,並具有水密性,其重量宜輕,體積宜小。 二、拋入海中時應不受損害,並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線應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桿支持於最大可能之高處,並儘可能另備有一根以風箏或汽球支持之天線。 四、電源應以手搖發電機供應為宜,如以電池供應者,應能耐久使用,並具有適當之能量。

第 74 條

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器,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所規定之遇險頻率,於危急時自動確實有效發送無線電警報及遇險信號,並能為未經熟練之人員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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