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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刪除)

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