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九 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第 九 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第 242-1 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所定規範之認證: 一、A 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61993-2 規範。 二、B 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 規範。
第 242-2 條
(刪除)
第 242-3 條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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