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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二 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