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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十 節 手動火警警報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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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手動火警警報器
第 132 條
手動火警警報器應具耐久性,不致因船體之振動或擺動及潮濕等影響其效能。並易於迅速發出音響信號,其操縱位置之高度應距甲板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其操縱部分應加紅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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