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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六 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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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第 320 條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
核定
。
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過最近二年該裝卸設備最大吊重紀錄。無紀錄者,得參考船舶所有人申請之工作負荷。
第 32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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