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大西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所定港口為限。
- 取得太平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大西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但東大西洋黑鮪漁獲物,限於前鎮漁港進行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國際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ICCAT)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 ICCAT 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六十一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依第五十七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