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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筆:名稱 1・條文 10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0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預覽 ↗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合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前,得使被訴之行為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通知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逾期未起訴時,應重新申請許可。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之律師不得就不作為訴訟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預覽 ↗
法院應將訴訟終結情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除第三條之規定外,於提起不作為訴訟前聲請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者,準用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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