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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預覽 ↗
境外基金除依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報)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募…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之 1預覽 ↗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一、前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之 2預覽 ↗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之 3預覽 ↗
總代理人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單一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其基金之募集及銷售。 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以五家境外基金管…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預覽 ↗
總代理人就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稱事項向金管會申報時,應副知本行。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8 條預覽 ↗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總代理人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 境外基金機構應與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簽訂人…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2 條預覽 ↗
境外基金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對象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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