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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筆:名稱 1・條文 7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7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發執行命令向提存所執行清償提存案款,認有明瞭提存狀況之必要時,應調閱提存案卷。
(說明:提存所立於第三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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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執行之金額較鉅或案情重大之案件,執行法院發執行命令 (即函片) 除應詳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住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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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存所接受執行法院執行命令時,應詳細核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等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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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存所同意扣押提存案款時,應同時將同意執行函副本抄送債務人,使其有異議之機會。如不能送達,亦應迅即通知執行法院,促其注意。
(說明:執行法院發執行命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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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執行法院執行分配提存案款,於債權人領取時,未提出身分證,遇有對其身分是否為本人,或所蓋領取印章與聲請狀所蓋印章不符等疑問時,應留存債權人身分證影本。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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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債權人至提存所領取提存案款,提存所應取具債權人身分證影本附卷存查,其委任代理人領取,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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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提存卷宗應責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於有關人員調閱,並應留存調閱紀錄。
(另附註:提存款被冒領之原因,有歸責於法院,有歸責於權利人,應視各案而定其責任,如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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