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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預覽 ↗
二十四小時內經檢察官聲請為前提。檢察官聲請時所陳法定障礙事由經釋明者,其經過之時間,應不計入前開二十四小時內。 (刑訴法九三、九三之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之 4預覽 ↗
、即時訊問及深夜不訊問等規定,亦準用第九三條之一法定障礙事由、第二二八條第四項檢察官為聲請而逮捕等規定。(刑訴法一二一之一第二項)
軍事審判法第 99 條預覽 ↗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軍事法院者,軍事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預覽 ↗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8 條預覽 ↗
為之。但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法定障礙事由,致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並經釋明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預覽 ↗
人之收容替代處分、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異議程序、法定障礙事由、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與強制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預覽 ↗
人之收容替代處分、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異議程序、法定障礙事由、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與強制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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