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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名稱 1・條文 9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3.05
條文定位9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監督機制,並評選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參考價值之確定裁判書類(以下簡稱裁判書類),設立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之。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審查委員會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召集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查委員會其餘委員依其專長分別組成民事小組、刑事…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審查委員會審查下列確定裁判: (一)由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具司法性質之公益法人、團體或各大學、獨立學院法律系(所)教授(含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審查委員會收受移送審查之裁判書類後,應依收案順序及所涉案件類型,分別送交民事小組、刑事小組或行政小組委員審查。小組審查委員認有調卷必要時,由司法院業務廳調取…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審查委員會審議後,依審查結果分別做成如下決議: (一)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參考價值者,建議司法院提供法官參考,並移請各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入表決。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審查委員會收受裁判書類後,應於三個月內審查完畢;其經調閱原卷者,應於調得原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審查中,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者,於非常上訴、再審程序…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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