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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通常救濟程序屬不同之救濟程序,故就通常救濟程序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該再審裁判尚非原通常救濟程序之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既均屬通常救濟程序之裁判,則前開最高法院民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審酌當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之情形,仍限制當事人就該確定裁判提起再審,將形成權利救濟之真空,而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114年審裁字第1546號
114.12.02審查裁定
庭判決之效力除及於聲請人外,亦應及於其他類似刑事確定裁判之被告,不應為不同之對待。聲請人之權利因此遭受不當侵害,亦無其他司法救濟途徑,爰聲請解釋憲法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
114年審裁字第1023號
114.09.01審查裁定
項、第64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使刑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縱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諭知定期失效,亦不得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
114年審裁字第934號
114.08.25審查裁定
一律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受影響;故系爭規定一及二均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以為救濟,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該確定裁判僅得依再審程序予以廢棄改判,非屬行政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之範圍,故對作為執行名義之課稅處分是否違法之實體爭議,自非行政執行程序聲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所定,「……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而請求者,依系爭規定之本文規定,應於該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凡依同法第1條第7款所定,「非依法律受…
114年審裁字第207號
114.02.24審查裁定
體適用,且規定獲判無罪部分受羈押之期間,須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期,受害人方得請求刑事補償,使受害人就受羈押後獲判無罪部分喪失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之權利,而有違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七)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其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於此範圍內,逾越立法院調查權之權限範圍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故就主文第三項以外之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定,得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
113年審裁字第33號
112.12.11審查裁定
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就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對於系爭費用標準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及提起再審之訴起算時點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就聲請
113年審裁字第15號
112.12.04審查裁定
確定之事實及裁判內容,亦未區分請求權人於相關刑事確定裁判之不同訴訟地位,一律以該裁判確定日為請求刑事補償期間之起算日,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不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
112年審裁字第650號
112.02.22審查裁定
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檢察官從接續之執行扣抵,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111年審裁字第1157號
111.12.08審查裁定
,將條文所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訴訟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之要件,排除下級審裁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由終局確定裁定誤以聲請人所爭執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
111年憲裁字第366號
111.06.29
1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並非第三審之終局確定裁判,然102年1月17日臺高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誤載為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一)為補充判決時,卻謂:
111年憲裁字第229號
111.05.17
9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未為實質審查,僅以民事確定裁判結果即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4月13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646980號函許可林天得基於與聲請人間民事契約約定之主
110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110.08.20
應非指首次裁判確定前,是以檢察官未將聲請人所受後確定裁判與首次確定裁判之刑罰合併聲請定一應執行刑,且未於系爭聲請書告知聲請人其對數罪併罰要件之解釋,均侵害其憲法上之平等權,亦違反比
110年度憲二字第235號
110.07.16
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尚不生確定裁判適用系爭規定之情事。而聲請人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適用系爭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
109年度憲二字第421號
110.05.21
且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顯失公平,與其他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亦相牴觸,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指
109年度憲二字第40號
109.10.23
釋)違憲宣告之效力應溯及既往,適用至受不利益刑事確定裁判之類似案件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
107年度憲二字第277號
109.10.23
上多以所犯案件中最先確定之裁判,或最先犯罪案件之確定裁判為合併處罰之基準,無使受刑人任擇其所犯數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合併組合定執行刑之機會,侵害受刑人之權益,有違背憲法第16條及第
108年度憲二字第397號
109.01.31
、106年度台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確定裁判),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併稱
108年度憲二字第360號
108.10.25
解釋違憲宣告之效力應溯及既往,適用至受不利益刑事確定裁判之類似案件,故確定終局裁定致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侵害,況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自111年1月4日生效之憲法訴訟法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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