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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預覽 ↗
非訟事件之和解,應就為程序標的且屬聲請人與相對人得以合意處分之事項為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4 條預覽 ↗
…: (一)由代理人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 (二)程序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三)違反實體法上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 121 條預覽 ↗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 101 條預覽 ↗
…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以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前項和解者,非經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不得為之。 就前二項以外之事項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者,法院應…
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預覽 ↗
…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10 條預覽 ↗
…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 六、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億元,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七、依當事人與法…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1 條預覽 ↗
…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致程序無從進行。 十、訴訟或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伍仟萬元,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5 條預覽 ↗
…出收容異議,不得再依行政訴訟法,以暫予收容處分為程序標的,對之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處分違法或無效訴訟,或聲請停止執行(移民法三八之二Ⅳ、兩岸條例十八之一Ⅹ、港澳條例十四之一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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