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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陸海空軍刑法第 48 條預覽 ↗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3 條預覽 ↗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
陸海空軍刑法第 50 條預覽 ↗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陸海空軍刑法第 67 條預覽 ↗
暴、脅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陸海空軍刑法第 68 條預覽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水利法第 94 條預覽 ↗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田水利法第 28 條預覽 ↗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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