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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 筆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命令之當事人或第三人為第一項聲請時,法院應即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於十四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該聲請,期間內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但秘密保持命令經撤銷確定者,不在此限。 前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2 條預覽 ↗
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彌封後,另向法院提出,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三人為第一項獲知卷證資訊之聲請時,書記官應即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偵查保密令案件之承辦檢察官,於十四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該聲請,書記官於期間內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但秘密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預覽 ↗
之關連性、有無代替證明之方法或事實推定之規定,及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可能性等情況而為認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2 條預覽 ↗
實之關聯性、有無代替證明之方法或事實推定之規定、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可能性等情況而為認定。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法院調查後而為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證物袋面或箱面上記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等卷證,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偵查保密令案件,經法院調查後而為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3預覽 ↗
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得依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以撤銷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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