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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 筆:名稱 2・條文 11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3.12.29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97.03.17
條文定位11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及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所稱流動性覆比率,係指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三十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流動性覆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3 條預覽 ↗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流動性覆比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一百零七年一月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4 條預覽 ↗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5 條預覽 ↗
網站之「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流動性覆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6 條預覽 ↗
輸出入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銀行流動性覆比率實施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用印信或簽署,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 關於用印信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應用法院印信︰ (一) 判決、裁定正本、節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和解筆錄正本、調解筆錄正本、支付命令正本。 (二)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一)下列民事訴訟文書院長職銜簽名章︰ 債權執行憑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除公示送達、揭示主文及拍賣公告以外之公告、以院長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 借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 本注意事項未列舉之訴訟或非訟事件文書,依其性質分別參照本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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