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37-17 條
- 1.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訴訟費用之規定。但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
- 2.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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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規定收容聲請事件免徵裁判費,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確保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不設經濟門檻。
Q · 家人被移民署收容,去法院聲請要不要繳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訴訟費用規定,免徵裁判費,僅依第98條之6收取影印、攝影、抄錄等必要費用。程序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更快速,對應收容剝奪人身自由須即時救濟的特性。
白話解讀
被移民署收容的當下,家人最先想到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錢。請律師要錢,繳裁判費要錢,跑法院還要請假。對許多新住民、外籍移工或弱勢家庭來說,這些費用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條法律專門切斷這個壓力源:收容聲請事件免徵裁判費(影印、攝影、抄錄等必要費用除外),程序也直接準用最簡化的簡易訴訟程序。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收容剝奪的是人身自由,每多被關一天都是無法回復的傷害,制度必須讓救濟管道又快又便宜,不能讓沒錢的人因為錢而失去自由。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為收容聲請事件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此類事件免徵裁判費(必要費用除外),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目的在於確保因收容而被剝奪人身自由者,不因經濟門檻而失去快速司法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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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哥哥被移民署收容,我想幫他告,要花多少錢?▾
法院的裁判費完全免除,只有影印、抄錄等必要小額費用要收(第98條之6)。真正的成本是律師費,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內行人提示:很多家屬以為要先準備幾萬元才能進法院,其實程序費用這關政府已經幫你卡好了,錢應優先用在請熟悉移民案件的專業律師。
Q2為什麼這種案件要用簡易訴訟程序?是不是不夠保障權利?▾
正好相反。簡易程序的特色是快速、機動,對收容案件特別重要,因為當事人正被剝奪人身自由,準用簡易程序讓法院更快開庭、更快裁定。內行人提示:簡易程序法定要件仍齊全,包含必要訊問與調查,並未犧牲程序保障,只是去除不必要的繁瑣環節。
Q3收容聲請事件要繳裁判費嗎?▾
不用。第237條之17明定免徵裁判費,只收影印、抄錄等必要費用(第98條之6)。
Q4什麼是收容聲請事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對受收容人提出的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等聲請(第237條之10界定)。
Q5準用簡易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援用簡易程序的快速機動審理機制,但排除停止執行、訴訟上和解等不適合收容案件的規定。
Q6免徵裁判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本文,2014年配合釋字708、710號解釋新增。
Q7家人被移民署收容怎麼辦?▾
確認收容地點與時間 → 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移民法律師 → 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收容異議,免繳裁判費。
Q8收容案件打官司大概要花多少錢?▾
法院端裁判費為零,僅影印等小額。主要成本是律師費,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免除。
Q9怎麼聲請收容異議?▾
向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提出,法院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須到場(第237條之11、12)。
Q10經濟困難還是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同時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費可免除,搭配本條免裁判費,整個程序可能接近零成本。
Q11收容聲請事件 vs 一般行政訴訟費用差在哪?▾
一般行政訴訟有裁判費,收容聲請事件免徵;前者多用通常程序,後者準用簡易程序更快。
Q12收容異議 vs 續予收容聲請差在哪?▾
收容異議由受收容人方提出不服暫予收容;續予、延長收容由移民署向法院聲請延長,兩者都適用本條免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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