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規定收容聲請事件免徵裁判費,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確保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不設經濟門檻。
Q · 家人被移民署收容,去法院聲請要不要繳裁判費?
不用繳裁判費,只收影印等小額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訴訟費用規定,免徵裁判費,僅依第98條之6收取影印、攝影、抄錄等必要費用。程序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更快速,對應收容剝奪人身自由須即時救濟的特性。
被移民署收容的當下,家人最先想到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錢。請律師要錢,繳裁判費要錢,跑法院還要請假。對許多新住民、外籍移工或弱勢家庭來說,這些費用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條法律專門切斷這個壓力源:收容聲請事件免徵裁判費(影印、攝影、抄錄等必要費用除外),程序也直接準用最簡化的簡易訴訟程序。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收容剝奪的是人身自由,每多被關一天都是無法回復的傷害,制度必須讓救濟管道又快又便宜,不能讓沒錢的人因為錢而失去自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為收容聲請事件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此類事件免徵裁判費(必要費用除外),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目的在於確保因收容而被剝奪人身自由者,不因經濟門檻而失去快速司法救濟管道。
法院的裁判費完全免除,只有影印、抄錄等必要小額費用要收(第98條之6)。真正的成本是律師費,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內行人提示:很多家屬以為要先準備幾萬元才能進法院,其實程序費用這關政府已經幫你卡好了,錢應優先用在請熟悉移民案件的專業律師。
正好相反。簡易程序的特色是快速、機動,對收容案件特別重要,因為當事人正被剝奪人身自由,準用簡易程序讓法院更快開庭、更快裁定。內行人提示:簡易程序法定要件仍齊全,包含必要訊問與調查,並未犧牲程序保障,只是去除不必要的繁瑣環節。
不用。第237條之17明定免徵裁判費,只收影印、抄錄等必要費用(第98條之6)。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對受收容人提出的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等聲請(第237條之10界定)。
援用簡易程序的快速機動審理機制,但排除停止執行、訴訟上和解等不適合收容案件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本文,2014年配合釋字708、710號解釋新增。
確認收容地點與時間 → 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移民法律師 → 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收容異議,免繳裁判費。
法院端裁判費為零,僅影印等小額。主要成本是律師費,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免除。
向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提出,法院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須到場(第237條之11、12)。
同時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費可免除,搭配本條免裁判費,整個程序可能接近零成本。
一般行政訴訟有裁判費,收容聲請事件免徵;前者多用通常程序,後者準用簡易程序更快。
收容異議由受收容人方提出不服暫予收容;續予、延長收容由移民署向法院聲請延長,兩者都適用本條免費規定。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訴訟費用之規定。但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 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收容聲請事件,免徵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爰於第一項明定不適用本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但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等,仍應徵收之,爰明定但書。 三、第二項明定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其審理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因準用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而適用第二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惟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本法已賦予受收容人得依收容異議程序,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救濟之機會,自無適用停止執行之必要;又收容聲請事件並無成立訴訟上和解之可能。因此,該編第一章第二節及第七節之規定,依其性質並不在準用之列。 四、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抗告程序,已明定於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本章已別有規定,自不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有關抗告須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收容聲請事件,免徵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爰於第一項明定不適用本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但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等,仍應徵收之,爰明定但書。 三、第二項明定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其審理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因準用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而適用第二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惟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本法已賦予受收容人得依收容異議程序,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救濟之機會,自無適用停止執行之必要;又收容聲請事件並無成立訴訟上和解之可能。因此,該編第一章第二節及第七節之規定,依其性質並不在準用之列。 四、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抗告程序,已明定於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本章已別有規定,自不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有關抗告須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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