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 參加人律師及專利師之酬金,不計入訴訟或程序費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