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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23 條(審前報告等規定之準用)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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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123條規定法院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時,準用訪視調查、徵詢意見、未成年人表意權等程序保障。

Q · 法院選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時,要走什麼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23條,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監護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事件時,必須準用四項程序保障:第106條的訪視調查(委託社福機構到家訪視)、第107條的徵詢被選定人意見(不能強塞)、第108條的未成年人意願表達權(聽孩子怎麼說)、第111條第1、2項的法院彈性裁定權(可附條件、可為當事人未請求之處分)。少走任何一步,裁定都可能被抗告撤銷。

白話解讀

法院在幫未成年人選一個監護人(或換掉不適任的監護人)的時候,不能只聽大人說話就決定。這條把四個程序保護機制打包引進來:法院可以委託社福機構訪視調查(第106條),被選定的人要先被徵詢意見、不能被強塞(第107條),未成年人自己有表達意願的權利(第108條),法院的裁定可以附加多種彈性條件、甚至做出不同於當事人請求的處分(第111條第一、二項)。這些準用規定的核心精神是:決定一個孩子的監護人是天大的事,程序上必須嚴謹、多方聽取,法院的裁量要有充分的事實基礎。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123條為準用性程序規範,明定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監護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事件時,準用同法第106條訪視調查、第107條徵詢被選定人意見、第108條未成年人意願表達權及第111條第1、2項法院彈性裁定權,建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的完整程序保障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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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怎麼決定誰來當監護人?

不是隨便挑。法院會委託社福機構訪視(準用第106條),調查候選人的居住環境、經濟狀況、照護能力。也會聽取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見(準用第108條)。被選定的人也要先被徵詢,不能強迫你當。法院綜合所有資訊後,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標準做裁定。

Q2孩子自己的意見法院會聽嗎?

會,而且是法律規定必須聽。準用第108條保障未成年人的意願表達權。實務上法院會視孩子的年齡和成熟度,安排適當的方式讓孩子表達。可能是在法庭上由法官直接詢問,也可能是透過社工或心理師在比較沒有壓力的環境中進行。

Q3家事事件法第123條規範什麼?

規範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監護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事件時,準用第106-108條訪視、徵詢、表意權及第111條彈性裁定權四道程序保障。

Q4什麼是「準用」?

立法技術上將某條規定的內容於性質許可範圍內適用於不同類型案件,效力與直接適用相同,不是打折版。

Q5法院選監護人要看什麼條件?

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最高判準,包含居住環境、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互動、未成年人本身意願、被選定人意願等綜合考量。

Q6未成年人意願表達權是什麼?

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權益的司法程序中,依年齡與成熟度有表達意願並被傾聽的權利,源自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

Q7法院選定監護人的程序怎麼走?

受理 → 委託社福機構訪視 → 徵詢被選定人意見 → 聽取未成年人意願 → 法院綜合考量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 作成彈性裁定。

Q8社工訪視怎麼進行?

訪視員依法院指示至候選人住處,觀察居住環境、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互動,並調閱就學就醫紀錄,撰寫書面訪視報告供法官參考。

Q9我要怎麼準備被選為監護人?

訪視前 30 分鐘準備:未成年人就學紀錄、醫療紀錄、自身收入證明、財產清冊、與未成年人互動照片或日記、住處整潔。

Q10監護人選定案件要多少錢、多久?

聲請費約 1,000 元(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含訪視通常 3-6 個月。律師費依個案複雜度 5-15 萬元起跳,但本程序得不委任律師。

Q11「準用」vs「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該條文本來就規定該情境;「準用」是該條文原本規定別的情境,但技術上類推套用過來。效力完全一樣,只是立法用語差異。

Q12選定 vs 另行選定 vs 改定差在哪?

選定是原無監護人(父母死亡);另行選定是原監護人不能執行職務(如出國、生病);改定是原監護人不適任(虐待、忽略)。三者都準用本條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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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監護人原無監護人(如父母死亡)民法第1094條 + 家事事件法第123條準用第106-108、111條
另行選定原監護人死亡、辭任或不能執行職務民法第1106條 + 家事事件法第123條準用程序保障
改定原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利或不適任民法第1106條之1 + 家事事件法第123條準用程序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178条-第181条(未成年後見人選任事件)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50조 + 가사소송규칙(미성년후견인 선임 절차)
🇨🇳 中國民法典第27-39条(监护)+ 民事诉讼法监护权特别程序
🇩🇪 德國FamFG §§ 151-167(Verfahren in Kindschaftssachen, Bestellung des Vormund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Code civil articles 390-411(de la tutelle)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Article V(Protection of Persons under Disability)+ 各州 guardianship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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