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23 條(審前報告等規定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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